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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案自首。
投案自首。《前汉书平话》卷上:“ 楚 之臣 钟离昧 、 季布 二人,赦到,投首到官者无罪,官职依旧封之。”《初刻拍案惊奇》卷三一:“其餘的在 赛儿 破败之后投降的,不准投首,另行问罪。” 锺广生 《辛亥新疆定变纪略》:“初九日有党人某某来辕投首,呈名单一纸,大半皆哥弟会中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