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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见"那攒"。
亦作“ 那儹 ”。犹言挪移。 宋 朱熹 《与江东尤提举札子》:“若得五万餘石,即所欠尚有月餘,多方那儹,或可接得大麦。”《元典章·户部十二·科役》:“其餘近上有车户和顾,仍须置簿,轮转立法,无致司吏、里政、分司等人那攒作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