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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以宫刑。
施以宫刑。 汉 刘向 《列女传·楚平伯嬴》:“士庶人外,淫者宫割。”《三国志·魏志·锺繇传》:“初, 太祖 下令,使平议死刑可宫割者。” 唐 李翱 《答韩侍郎书》:“见妖丽闲眼而不观,视迁荣如鞭笞宫割之在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