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续用他人原韵或题意唱和。
续用他人原韵或题意唱和。《新唐书·刘太真传》:“ 德宗 以天下平, 贞元 四年九月,詔羣臣宴 曲江 ,自为诗,敕宰相择文人賡和。” 明 李唐宾 《梧桐叶》第一折:“ 云英 ,你是裙釵女流之辈,何故賡和他人词章?岂不出丑。” 清 褚人穫 《坚瓠二集·僧妓相讥》:“ 苏东坡 与僧 佛印 、妓 琴操 ,每相往来,饮酒賡和。” 陈夔龙 《梦蕉亭杂记》卷二:“诗载 松寿堂 《大梁集》中,賡和者廿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