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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押送人犯或财物。
押送人犯或财物。 明 李东阳 《杂记》卷九:“近因皇亲家人奏愬畿民侵佔田土,祇凭一面之词,輒为出给提解来京。”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府县·知府赐敕》:“所属作奸害民者,即提解来京。” 清 严有禧 《漱华随笔·陆先生》:“一切刑名钱穀,务持大纲。无益繁文,俱宜省去……多一番提解,则多一番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