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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刻有私人姓名的印章。
刻有私人姓名的印章。《资治通鉴·后周太祖广顺二年》:“ 穀 未能执笔,詔以三司务繁,令刻名印用之。” 元 吾丘衍 《学古编·三十五举》:“凡名印不可妄写,或姓名相合,或加印章等字,或兼用印章字曰姓某印章,不若只用印字最为正也。” 明 陶宗仪 《辍耕录·刻名印》:“按 周 广顺 二年,平章 李穀 ,以病臂辞位,詔令刻名印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