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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承先世。
继承先世。《孟子·万章上》:“继世以有天下,天之所废,必若 桀 紂 者也,故 益 、 伊尹 、 周公 不有天下。” 唐 柳宗元 《封建论》:“今夫封建者,继世而理。” 宋 曾巩 《韩琦制》:“昔 三代 遭变,继世之初,干戈警备,陈及门廷,书之史官,以为后法。” 清 薛福成 《出使四国日记·光绪十七年二月初九日》:“西洋立嗣之法,传子而外,或立义子,或立戚党,名为继世,实早易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