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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问处治。
审问处治。《北齐书·酷吏传·毕义云》:“前为 汲郡 太守 翟嵩 启列: 义云 从父兄 僧明 负官债,先任京畿长吏,不受其属,立限切徵,由此挟嫌,数遣御史过郡访察,欲相推绳。”《梁书·张缅传》:“ 缅 居宪司,推绳无所顾望,号为劲直。”《旧唐书·许敬宗传》:“若使嫌隙是实,即合据法推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