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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私自吞没公家的财物。
私自吞没公家的财物。 清 昭槤 《啸亭杂录·关税》:“将亏絀之数先行存贮库中,然后重徵其税,将所剩盈餘私饱囊橐。” 孙中山 《要实行社会革命》:“不知 中国 近年外债累累,其用於直接生利,不及十之二三,用於消费事业,及滥费私饱者盖十之七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