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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已经判定、不可改变的案件。
典出《新唐书·李元纮传》:“ 元紘 早修谨,仕为 雍州 司户参军。时 太平公主 势震天下,百司顺望风指,尝与民竞碾磑, 元紘 还之民。长史 竇怀贞 大惊,趣改之, 元紘 大署判后曰:‘南山可移,判不可摇也。’”后以“南山铁案”称已经判定、不可改变的案件。 清 薛福成 《庸盦笔记·谳狱引律同而不同》:“前之所断,不愧南山铁案,盖其情实可诛,则虽死而无怨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