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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谓发配罪人徙往远方。
谓发配罪人徙往远方。《汉书·南粤传》:“ 秦 并天下,略定 扬粤 ,置 桂林 、 南海 、 象郡 ,以适徙民与 粤 杂处。” 颜师古 注:“适,读曰讁,讁有罪者,徙之於 越 地,与其土人杂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