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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僭越等级名分。
僭越等级名分。《荀子·性恶》:“然则从人之性,顺人之情,必出於争夺,合於犯分乱理而归於暴。” 明 沉德符 《野获编·宫闱·修女戒》:“至於嬪嬙之属,不过备职事,侍巾櫛,若宠之太过,以骄恣犯分……鲜有不为祸乱者。”《续资治通鉴·元顺帝至正九年》:“设帐房于御幄之后,无君臣之分;又恃以提调 寧徽寺 为名,出入 托果斯皇后 宫,犯分之罪尤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