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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宋时官署印发给纳盐亭户的取钱凭证。
宋 时官署印发给纳盐亭户的取钱凭证。《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二年》:“壬戌,詔 浙东 提举监司体访 浙西 提举 薛元鼎 措置印给亭户纳盐手歷式样,将合支本钱尽数称下支给,毋致积压拖欠。”《续资治通鉴·宋孝宗淳熙二年》:“先是 元鼎 印给手歷,徧给亭户,令賫歷就称下支钱,至是復令 浙东 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