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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歌舞伎。
歌舞伎。《楚辞·招魂》:“肴羞未通,女乐罗些。”《后汉书·马融传》:“常坐高堂,施絳纱帐,前授生徒,后列女乐。”《隋书·宇文化及传》:“腹心稍尽,兵势日蹙,兄弟更无他计,但相聚酣宴,奏女乐。”《东周列国志》第七九回:“ 定公 与 季斯 新得女乐,各自受用,日则歌舞,夜则枕席,一连三日,不去视朝听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