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谓因牵连而受刑。《汉书·叙传下》:“乌呼 史迁 ,薰胥以刑。” 颜师古 注:“ 晋灼 曰:‘薰,帅也,从人得罪相坐之刑也。’ 晋 説近是矣。此敍言 史迁 因坐 李陵 ,横得罪也。” 王念孙 曰:“薰胥以刑,谓相率而入於刑也。”见《读书杂志·汉书十五》。一说指服腐刑。 王先谦 补注:“官本引 萧该 《音义》曰:‘ 韦昭 曰:腐刑必薰之,餘残曰胥。’” 清 周亮工 《寿青溪三老序》:“復惧以薰胥之燄,累及朋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