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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盐户之一种。唐干元元年(公元758年)第五琦定盐法,将制盐民户编为特殊户籍,免其杂役,专制官盐。因煮盐地方称亭场,故名。宋代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南海盐产区中,专指向政府领取本金产制正盐(额盐)归公的盐户。亦称"灶户",和制浮盐(额外馀盐)卖给商户的"锅户"有别。元明两代仍称亭户。清代文献间或使用,一般通称"灶户"。
古代盐户之一种。 唐 乾元 元年(公元758年) 第五琦 定盐法,将制盐民户编为特殊户籍,免其杂役,专制官盐。因煮盐地方称亭场,故名。 宋 代 京东 、 河北 、 两浙 、 淮南 、 福建 、 广南 海盐产区中,专指向政府领取本金产制正盐(额盐)归公的盐户。《新唐书·食货志四》:“亭户冒法,私鬻不絶,巡捕之卒,遍于州县。”《宋史·食货志下四》:“然自 皇祐 以来,屡下詔书輒及之,命给亭户官本,皆以实钱;其售额外盐者,给粟帛必良;亭户逋岁课久不能输者,悉蠲之。” 宋 叶适 《宋武翼郎邵君墓志铭》:“煎盐实尅亭户钱,以应诸费。”参见参见“灶户”、“锅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