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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倡并阐明。
提倡并阐明。 清 周亮工 《书影》卷三:“ 濂洛 诸君子,倡明理学,厥功不细。” 清 刘献廷 《广阳杂记》卷三:“旧冬 宗夏 初归,始为之倡明此事。” 胡适 《费经虞与费密》引《新繁县志·人物》:“﹝ 费密 ﹞晚年穷困,閤户著书,篤守古经,倡明圣学,以教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