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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述的体例。 2.旧时律书的首篇,犹今之总则,包括刑名与体例。
(1).著述的体例。 晋 范宁 《<穀梁传集解>序》:“於是乃商略名例,敷陈疑滞,博示诸儒同异之説。” 杨士勋 疏:“商畧名例者,即 范 氏别为畧例百餘条是也。” (2).旧时律书的首篇,犹今之总则,包括刑名与体例。《晋书·刑法志》:“律之名例,非正文而分明也……法律中诸不敬,违仪失式,及犯罪为公为私,藏入身不入身,皆随事轻重取法,以例求其名也。”《唐律疏议·名例》:“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故以名例为首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