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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喻事物名实不符。语出《论语.雍也》:"子曰:'觚不觚,觚哉!觚哉!'"何晏集解:"以喻为政不得其道,则不成。"朱熹集注:"觚,棱也;或曰酒器,或曰木简,皆器之有棱者也。不觚者,盖当时失其制而不为棱也。觚哉:觚哉!言不得为觚也。"
比喻事物名实不符。语出《论语·雍也》:“子曰:‘觚不觚,觚哉!觚哉!’” 何晏 集解:“以喻为政不得其道,则不成。” 朱熹 集注:“觚,棱也;或曰酒器,或曰木简,皆器之有棱者也。不觚者,盖当时失其制而不为棱也。觚哉:觚哉!言不得为觚也。” 清 俞正燮 《癸巳类稿·四分论》:“《续汉志》云:‘在天成度,在宪成日,凡三百六十五日小餘不及四分日之一,则减四分也。’是古人命度未有觚不觚,不依日而散分於各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