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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两代在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的一种政治措施。明代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废土司制度,设贵州布政使司,下置八府。清代中央政府在云、贵、川等省大力实行以中央任命并可随时调换的流官代替土司管辖地方的措施,即改土归流,使原土司地区的地方行政与内地趋于一致。
明 清 两代在 云南 、 贵州 、 四川 、 广西 等地少数民族地区废除土司,实行流官统治的一种政治措施,旨在加强中央对边疆地区的统一管理。 明 永乐 十一年(1413年)平定 思州 、 思南 两宣慰使乱后,废土司,设 贵州 布政使司,置 思州 、 思南 等八府。 清 雍正 时,采用 云 贵 总督 鄂尔泰 改土归流建议推行于西南诸省。也称改土为流。亦省作“ 改流 ”。 清 魏源 《圣武记》卷七:“ 东川 虽已改流三十载,仍为土目盘据。”参阅《明史·贵州土司传》及《云南土司传》、《广西土司传》, 清 袁枚 《武英殿大学士太傅鄂文端公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