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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罪斥逐。
论罪斥逐。 明 李贽 《高同知奖劝序》:“然犹日惶惶焉以不得称厥职是惧,一有愆尤,即论斥随之,与编户等矣。”《清史稿·世祖纪二》:“朝廷立贤无方,比来罢谴虽多南人,皆以事论斥,非有所左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