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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谓以钟磬一类乐器赐予臣下。
谓以钟磬一类乐器赐予臣下。《礼记·王制》:“天子赐诸侯乐,则以柷将之;赐伯子男乐,则以鼗将之。” 汉 班固 《白虎通·考黜》:“能使民和乐,故赐之乐,以事其先也。礼曰:‘夫赐乐者,不得以时王之乐,事其宗庙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