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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誓以之为惩戒。
立誓以之为惩戒。 明 方孝孺 《与郑叔度书》之二:“僕少读 韩氏 文而高其辞,颇恨其未纯於圣人之道……矩度不能造 颜 、 孟氏 之域。为贤者指笑,目为文人。心窃少之,从总角輒自誓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