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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织罪名而告发之。
罗织罪名而告发之。《旧唐书·酷吏传上·来俊臣》:“ 俊臣 将罗告 武氏 诸王及 太平公主 、 张易之 等,遂相掎摭, 则天 屡保持之。”《资治通鉴·唐代宗大历五年》:“ 希暹 説 朝恩 於北军置狱,使坊市恶少年罗告富室,诬以罪恶,捕繫地牢,讯掠取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