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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市场的官员。
管理市场的官员。《周礼·地官·序官》“司市” 汉 郑玄 注:“司市,市官之长。” 孙诒让 正义:“司市者以下至泉府十官,并掌国市政令、刑禁、货贿之事。”《汉书·王莽传中》:“又令市官收贱卖贵,赊贷于民。” 宋 王溥 《唐会要·市》:“中县户满三千以上,置市令一人,史二人。其不满三千户以上者,并不得置市官。” 清 龚自珍 《乙丙之际塾议一》:“吏食于市官者笑之曰:‘其不然乎,其不然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