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弼:辅助。用刑法晓喻人民,使人们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达到教化所不能收到的效果。
语出《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谓以刑律晓谕民众,使大家都知法、畏法而守法,以辅助教化之所不及。 唐 张说 《起义堂颂》:“明刑弼教,道尊 老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