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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处死刑。
判处死刑。《史记·平準书》:“ 汤 奏当 异 九卿见令不便,不入言而腹诽,论死。”《资治通鉴·汉高祖九年》:“今吾三族皆以论死。” 胡三省 注:“谓以罪论抵死。”《明史·刑法志一》:“ 太祖 曰:‘子论死,父救之,情也,但论其子,赦其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