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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古代有授给人民田地的制度,民年二十后可受公家分与的田地,六十归还。参阅《汉书.食货志上》﹑《通典.食货一﹑二》。
古代有授给人民田地的制度,民年二十后可受公家分与的田地,六十归还。参阅《汉书·食货志上》、《通典·食货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