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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代诏旨形式之一。凡增减官员﹑废置州县﹑征发兵马﹑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下官等用之。
唐 代诏旨形式之一。凡增减官员、废置州县、征发兵马、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下官等用之。《唐六典·中书省》:“凡王言之别有七……四曰发日敕。”亦省作“ 发敕 ”。《旧唐书·职官志二》:“凡王言之制有七……四曰发敕,五曰敕旨,六曰论事敕书,七曰敕牒,皆宣署申覆而施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