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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问判罪。
审问判罪。《隋书·王谊传》:“若纵而不正,恐伤风俗,请付法推科。”《资治通鉴·唐太宗贞观四年》:“御史大夫 萧瑀 劾奏 李靖 破 頡利 牙帐,御军无法, 突厥 珍物,虏掠俱尽,请付法司推科。”《通典·刑七》:“往时纵犯,今日方告,准赦据敕,不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