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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中国从1954年起实行这个制度。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人民检察院如认为有错误,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或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也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
诉讼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或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二审判决和裁定,就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