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1.停止执行刑罚。
停止执行刑罚。《晋书·刘聪传》:“ 聪 怒甚。 刘氏 时在后堂,闻之,密遣中常侍私敕左右停刑,於是手疏切諫, 聪 乃解。” 宋 程大昌 《考古编·春夏行刑》:“古者春夏不行刑,曰恶与天之生长相拂也,然或罪状已白,停刑以待秋冬。”《清文献通考·刑考十六·赦宥》:“凡省刑停刑诸条,有关於矜恤庶狱者,得敬谨特书,以昭旷典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