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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等第递降。
按等第递降。《唐律疏议·名例三·除名比徒三年》:“除名、免官、免所居官,罪有差降,故量轻重节级比徒。” 宋 江休复 《江邻几杂志》卷二:“ 吴 ( 吴庞 )云:‘阁副、侍中子若孙恩泽差别,疏亲又差降,岂非用亲耶?’”